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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屋单方出售的,主要看第三人取得房屋是不是善意取得的,如果善意取得的,买卖行为一般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