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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