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更多
分享给好友或到朋友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1、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2、允许掉头的地点,在既没有掉头专用信号灯,也无其他规范掉头的交通标志的情况下,机动车在红绿灯期间均可以掉头;有交通标志明确标明在红灯或绿灯期间掉头的,应当在规范的信号期间掉头;3、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