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抵押或质押物的价值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无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当抵押或质押物的价值增值时,借款人或抵押物或质押物拥有人可以要求解除抵押或质押,或者要求减少抵押或质押的数量或者价值;2.当抵押或质押物的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当及时补充抵押或质押物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否则借款人可能会被强制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抵押物的价值变动,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质押物的价值减值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可以请求拍卖质押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应当优先考虑合同条款的含义,也应当考虑交易的习惯和诚信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