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更多
分享给好友或到朋友圈
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鑫,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