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收在法院开庭传票后,按照法律规定,是有义务到庭参加诉讼,若未到庭,法院会缺席审理,而被告则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等诉讼权利。这时候,法院就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的证据作出判决,这个判决对于被告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子女的抚养的判决、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判决,这些对被告都会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这些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