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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竹影 2024-12-20 1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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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影 2024-12-25 09:58:00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
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
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
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
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等等。
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
这里是广义的概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的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罪行的认定,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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