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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