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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
2、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勘察测量。
4、初步估价报告公示。
5、复核申请。
6、专家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9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