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由于材料供应、工艺设备条件的限制等原因, 需要将一些材料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成另一种材料物资,以满足本企 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委托加工物资在加工过程中,既要耗费被加工的材 料,又要支付加工费、运杂费及相关税金等。加工后材料物资不仅实物形 态性能发生变化,而且材料物资价值也会增加。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企业应按加工合同、受 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借方登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加工完毕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发出加工时,借记自制半成品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记自制半成品科目库存半成品。支付的外部加工费和运杂费等,借记自制半成品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并已验收人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自制半成品科目库存半成品,贷记自制半成品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后继续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