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方面来说,如果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已经包含了股权转让的比例、价格等股权转让协议通常具有的内容时,且股东会决议上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或盖章,则股东会决议可以代替股权转让协议。但从形式方面来说,不可以替代。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股权转让协议与股东会决议是两种不同的文件形式要求。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