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不可以说成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而经济适用房以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供应对象进行供应的房屋。
经济适用房所针对的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