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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一般类别有:
1、人的担保,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
3、金钱担保,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