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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等级一级的标准有什么
无边丝雨 2025-02-12 00: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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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边丝雨 2025-02-14 23:21:10

法律分析:一级工伤鉴定如下:

1、极度智能减退;

2、面部严重毁容,伴有表B2中二级残疾之一;

3、双眼无光感或只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确者;

4、四肢瘫痪力3极或三肢瘫痪力2级;

5、严重运动障碍;

6、全身严重疤痕形成,脊柱和四肢大关节功能丧失;

7、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缺乏双下肢高位和一上肢高位;

9、双下肢和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术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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