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置,并及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调查、处置和应对工作。
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置,并及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调查、处置和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