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制度是指有配偶一方具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离婚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一、遏制。通过运用赔偿的方式使得有过错方为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遏制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意念。
二、补偿。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使得受到侵犯的权利人的相对利益得到补偿,从而强调国家对权利的保护。
三、社会利益衡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证了在自由离婚的同时又对有过错方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