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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低于3%为主要衡量标准,同时考虑贫困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贫困村退出、精准扶贫和教育发展等情况,共5项指标。
退出审批: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后,对不符合条件或末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县,由省政府进行核查处理,待其符合条件并履行程序后方能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