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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可以列第三人吗?
素雅 2025-02-11 07: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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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雅 2025-02-14 23:22:35

本案主旨:根据法院判决和律师分析,闫某某与聚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另外,易任公司作为第三人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人可参与仲裁活动。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闫某某主张于2018年12月15日开始在聚聚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九九饭馆。2019年1月,闫某某在工作中受伤。

2018年12月17日,闫某某与易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其中前1个月为试用期。

经查,聚聚公司与易任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及《业务外包协议补充备忘录》,闫某某作为外包项目人员被派至聚聚公司工作。

闫某某受伤后聚聚公司及易任公司未进行任何赔偿。2019年,闫某某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聚聚公司为被申请人,易任公司为第三人。闫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聚聚公司为被告,易任公司为第三人。

法院判决:

本案中,鉴于聚聚公司与易任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协议,闫某某与易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由聚聚公司确定,易任公司按照聚聚公司确定的劳动报酬为闫某某代发,虽闫某某否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其认可劳动合同尾部签字的真实性,且闫某某提交住院病历及录音并不足以证明其与聚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闫某某要求确认与聚聚公司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另,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因闫某某的实际工作单位与与之签订劳动关系的单位不是同一单位,又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是法定具有劳动派遣资格的单位,所以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本案中的易任公司只能是以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可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结语

根据以上案情,法院认定闫某某与聚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时,应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与处理结果有关的第三人可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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