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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诉讼保全中能否作为抵押?
轻其一片海 2025-02-11 19: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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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其一片海 2025-02-14 23:21:15

被保全的房产不能抵押,需要债权人同意并提供担保后解除保全才可抵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后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按登记时间和债权比例确定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

一、诉讼保全的房产可否抵押?

被保全后的房产不可以抵押,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提供担保后解除保全才能抵押。既然法院判决了,和原告协商用房产折价或拍卖后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规定,被保全后的房产不可以抵押,需经债权人同意并提供担保后解除保全才能抵押。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后,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对于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情况,清偿顺序按照登记时间、债权比例等规定确定。若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清偿顺序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以上是对诉讼保全房产抵押的相关规定的简要解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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