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以南不再蓝
2024-07-01 10:29:10
按《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的规定,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其它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合作者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当然,学生的学费也是独立学院办学经费的来源。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生源不足,或合作者无力继续支撑办学,或其他因素,独立学院可能会终止办学。终止时,在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继续学业直至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