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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巅峰之人 2024-12-23 12: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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巅峰之人 2024-12-25 09:56:01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1、职务侵占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2)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3)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4)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6)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7)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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