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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一)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