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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判决后能否再上诉?
蓝荷 2025-02-13 19: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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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荷 2025-02-14 23:34:44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但对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不得再提出上诉。这意味着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决定,当事人无法再上诉。

法律分析

如中级人民法院是第一审,不服判决裁定的可以上诉,如是二审则不能上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二审判决或裁定不服不能再提起上诉。这正是我国两审终审制的体现。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对于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这体现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受理,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即为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这一制度确保了审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三十九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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