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临时工造成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行政部门将对其处罚;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应承担责任,无力承担时由发包方负责;建设工程中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临时工因工死亡或残废应享受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3、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4、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拓展延伸
临时工工伤赔偿责任的界定与分担
临时工工伤赔偿责任的界定与分担是一个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由于临时工的雇佣关系具有临时性和不稳定性,赔偿责任的界定和分担却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界定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伤的发生原因以及工伤程度等因素。此外,还需考虑临时工是否购买了工伤保险,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失等情况。
对于赔偿责任的分担,通常会根据双方之间的协商或法律规定进行划分。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临时工存在过错或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责任可能会进行适当的分摊。
因此,对于临时工工伤赔偿责任的界定与分担,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判断和处理,以确保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对于临时工工伤赔偿责任的界定与分担,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判断和处理,以确保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并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对于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对于建设工程中的临时工,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在处理临时工工伤赔偿责任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