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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诈骗案件是否立案?
穿心玫瑰 2025-02-13 19: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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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心玫瑰 2025-02-14 23:27:09

诈骗1000块一般不能立案,需达到3000元以上。诈骗罪数额较大者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者可判3-10年有期徒刑,特别巨大者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诈骗罪满足条件可取保候审,如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判有期徒刑但不致危险、患重病、怀孕或哺乳妇女、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财物所有权、一般主体、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直接故意。

法律分析

一、诈骗1000块可以立案吗

诈骗1000块一般情形是不可以立案的,因为诈骗罪属于数额犯,需要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公安机关才会依法立案。依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罪当中数额较大的情形。因此,被骗3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机会依法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诈骗罪只要满足条件的就可以取保候审。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先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1000块一般情形下不可立案,因为诈骗罪需要达到一定数额才能立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才属于数额较大,公安机关才会依法立案。如果被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此外,诈骗罪只要满足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主体、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具有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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