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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依据土地的不同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