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天的落叶
2025-02-14 23:35:07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情况:
(一)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亦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四)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助兴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时间
(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四)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怎么计算
(一)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