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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侵占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晚秋 2025-02-13 0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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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秋 2025-02-14 23:27:08

本文介绍了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认定标准和与盗窃罪、贪污罪的界限。侵占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认定侵占罪时应以侵占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其他情节因素。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

法律分析

一、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侵占罪认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立案标准:如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认定标准

1、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权利人的请求。

2、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必须是侵占行为人作出的,这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3、侵占罪的数额问题。

4、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5、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定侵占罪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标准。因此在处罚侵占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占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贯彻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三、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一)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二)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四)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结语

侵占罪立案标准包括故意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认定标准包括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必须是侵占行为人作出的,且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定侵占罪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其他情节因素也需考虑。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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