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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下列情况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即可变更孩子监护人:
1、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孩子失去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