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该如何构成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法院判暴力取证罪一般判几年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暴力取证罪既遂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