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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涉外婚姻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法律事实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