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2016年4月1日开始,60至69周岁的驾驶人不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才需要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驾驶人可以在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4、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5、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