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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验的期限
晚秋 2025-02-13 0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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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秋 2025-02-14 23:35:04

假释的考验期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十年。

二、假释具体指的什么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三、累犯已经过五年了再判刑是否可以假释

累犯已经过五年了,再判刑的,不可以假释。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假释犯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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