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25号公告,注册登记企业需提供以下单证,并按先后顺序将下列材料以A4的纸装订成册,A4纸的装订夹应与纸面平齐,不能大于A4纸面:
1、《企业情况登记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批准证书》(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开立基本账户、账号)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如土地证、房屋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8、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外资企业必须提交原件,内资企业可免);
10、合同(仅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独资企业可免);章程:内、外资企业均需提供
11、《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会计各1份,董事长、总经理是一人的合并1份。以上材料全部按顺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