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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情形及其原因
岁月静好 2025-02-13 04:34:53
推荐回答
岁月静好 2025-02-14 23:30:50

破产程序终结的主旨是介绍了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和原因。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和解与整顿后企业复苏、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以及债权得到满足等。而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则是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破产程序终结情形

破产程序终结情形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无财主分配的案件终结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是指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继续程序,不仅不必要,而且会产生其他费用。因此,本条规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程序就应当终结。

2.破产分配完毕的案件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基本原因,它是指管理人依据破产分配方案,将已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不需要变价的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各请求权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也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三、破产程序终结是什么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大多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终结、因强制和解的成立而终结和因破产废止而终结。

结语

破产程序的终结情形有三种:一是企业通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按照和解协议偿还债务,原因已不存在,法院应终结程序;二是破产财产无法支付费用,继续程序无意义,清算组织或法院可申请终结;三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得到满足,达到程序目的,由清算组织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包括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和破产分配完毕。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对终结原因的规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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