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逢即是缘
2024-09-20 10:57:41
原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抽回属于他(或她)的资本,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从法律上说,原合伙人的退伙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新合伙企业建立,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发生变更。合伙人由于种种原因而退伙,若马上抽回资本,势必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这样,在合伙协议中可能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人退伙时推迟一段时间再支付资本款,也可以分次归还,但需向退伙人支付得息。这时,合伙企业应将退伙人的资本转为合伙企业的负债。同时确认利息费用和应付利息。原合伙人退伙时可以采用商誉和确认全部商誉两种方法。确认全部商誉,指确认退伙行为所隐含的合伙企业全部商誉,商誉由各合伙人按损益比例分享。红利法不确认商誉,只根据退伙行为调整合伙人伙权(见商誉法和红利法)。